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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境外所得个税指引:居民个人境外所得怎么缴税?


划重点!如何判断是否为境外所得?

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3、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5、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7、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8、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如果一项所得被认定为境内所得,即使境外税务机关对该项所得课征了所得税,相应税款可能也无法从中国个人所得税额中获得抵免。因此,境外所得来源地判定对于境外所得税抵免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期境内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怎么算?


根据3号公告,境外所得税抵免以纳税年度为单位,即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其实际抵免额以境外已缴纳所得税税额与抵免限额孰低计算。





1、应纳税额的计算


? 合并计算境内、外所得


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境内综合所得+境外综合所得


经营所得:年度经营所得=境内经营所得+境外经营所得


如果境外经营所得亏损,则不得抵减境内或他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弥补亏损。


? 单独计算境内、外所得


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2、哪些境外所得税款可以抵免?


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地区)税收法律应当缴纳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额。


注意!以下情形不予抵免:


? 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 按照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 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 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 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此外,居民个人根据税收协定可享受饶让抵免待遇的,在协定对方国家(地区)享受的相应减免税额可作为居民个人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按规定申报税收抵免。


3、如何计算抵免额?


抵免限额按照“分国又分项”的原则分别计算,即居民个人境外所得来源国(地区)和所得项目类别,具体公式如下:








来源于一国(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总额为该国各项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合计,即来源于一国(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以上三项的合计


4、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高于抵免限额是否可以结转?


与老税法一致,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高于抵免限额的,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5、境外所得税抵免需要提供哪些凭证?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纳税人确实无法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境外所得如何进行申报?


1、什么时候要进行申报?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境外所得来源国 ( 地区)的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的,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为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


2、怎么判断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地?


? 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当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 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 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 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申报时可以对抵免时限进行追溯吗?


居民个人已申报境外所得、未进行税收抵免,在以后纳税年度取得纳税凭证并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可以追溯至该境外所得所属纳税年度进行抵免,追溯年度不得超过五年。


自取得该项境外所得的五个年度内,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纳税凭证载明的实际缴纳税额发生变化的,按实际缴纳税额重新计算并办理补退税,不加收税收滞纳金,不退还利息。


4、缴纳所得税额为外币,如何折算成人民币?


居民个人取得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者实际已经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为人民币以外货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折合计算: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境外已经缴纳税款的折算,凡企业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的,应按企业就该项境外所得记入账内时使用的人民币汇率进行换算;凡企业以人民币以外其他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应统一按实现该项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换算。


如何明确外派人员的税款扣缴及报送?


1、居民个人被境内企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称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支付或负担的,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预扣预缴税款。


2、居民个人被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如果境外单位为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以下称中方机构)的,可以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预扣税款,并委托派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分析:这种情况下,居民个人一般需要在境外纳税,如果海外中方机构预扣税款,并由派出单位按月在中国申报纳税,就会双重纳税,需要通过汇算清缴申请退税,这也会增加工作量。但是,“可以”应该意味着不是强制性要求,企业可以自行决定。


3、中方机构包括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子公司、使(领)馆、代表处等。


分析:中国境内企业、中资企业在海外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应该属于中方机构。而外商独资企业如果没有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和子公司,而把居民个人派往境外母公司或者境外母公司设立的关联公司,则境外母公司或者境外母公司设立的关联公司不属于“中方机构”。


4、中方机构未预扣税款的或者境外单位不是中方机构的,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包括:


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身份证件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内外收入及缴税情况等


分析: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并不多见。走出去的中国公司,包括央企、国企和民营企业,我们预计它们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分公司在境外支付外派员工每月预扣中国个税的情况亦是较少。所以,这些派中国员工去海外工作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中国企业一般都将有义务在次年2月28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上述相关信息。


温馨提示


3号公告就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予以进一步完善,明确了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和减免税政策以及相关纳税申报规定。在解决了个人境外所得新旧政策衔接问题的同时,进一步为新个税法的实施提供了保障。


在此过程中,您需要注意:境外所得税额是否可抵免、境外所得申报及征管规定、外派人员税款扣缴和信息报送制度等重点内容。


境外所得给居民个人带来的影响是可见的,有海外所得的个人一定要重视2020年6月30日之前完成税改元年首次境外所得申报。怠于履行境外所得的申报义务,不仅可能丧失境外所得税抵免资格,税负上升;还可能对个人纳税信用造成不利影响!


必要时可以考虑向专业机构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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