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是一家知名的视频网站,其曾出品了一批批爆款的综艺节目。笔者发现随着节目的热播,各大电商平台迅速上线了大批“xx节目xx(明星)同款”商品,主要以服饰为主。这种行为,网民通称“蹭热度”、“蹭流量”,而且在电商平台也较为普遍。但这种“蹭蹭”的行为是否会涉及违法侵权?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若需,则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这其实是值每一个知识产权领域从业人员深入研究的一个好问题。
一、是否侵害商标专用权
以大家比较熟悉的《吐槽大会》为例。我们假设节目的出品方已经将节目名称进行了商标注册保护。一般来说,从商业布局和品牌建设的出发点考虑,节目的出品方或者制作方都会对热播的综艺节目进行商标注册登记,商标包括节目名称、节目首创的流行词汇等。但在商标注册的过程中,经常会碰到商标被抢注或者与在先注册商标发生突出的现象。事实上,笑果文化在第25类服装实际注册成功的商标为“吐槽大战”而非“吐槽大会”。但为了方便大家理解,笔者在这里假设其已取得了“吐槽大会”的商标注册保护。
这是在某网站上搜索到的某个商品信息:
商品的名称为“吐槽大会辣目洋子同款蓝色连衣裙v领印花洋气设计感小众上衣女潮”,店主另外也上传了多幅辣目洋子在《吐槽大会》中的图片。
那这种在商品名称中使用到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否算是“商标性使用”?是否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呢?笔者团队成员有过争执,有律师坚持认为侵害了商标权。判断某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我的经验是先判断这种行为是“商标性使用”还是“合理使用”,然后再判断该行为是否会引起用户的混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这句话针对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商标。结合具体的语境,店主在商品名称“吐槽大会辣目洋子同款蓝色连衣裙v领印花洋气设计感小众上衣女潮”中所涉及的“吐槽大会”应该是节目名称,而非商标。店主在此使用节目名称,主要出于以下2个目的:(a)商品介绍,明确商品的出处。当然这里说的出处与“来源”是不同的,更多的是告诉消费者该商品与哪个节目中的哪位明星的穿着一样;(b)引流,通过关键词的设定,更方便消费者的搜寻查找。但无论处于哪个目的,店主在商品名称中没有使用权利人的商标。
(2)是否导致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混淆针对的是权利人的商品,即因为相对人的商标性使用,导致公众误以为相对人也是权利人的商品来源。用句通俗的话来讲,因为店主的宣传描述,导致消费者以为其买的就是正品。但这种情形在本案中并没有发生,首先辣目洋子穿的裙子并非是笑果文化的产品,即便购买者误以为该店买的就是正品,那么没有侵犯笑果文化的权益。其次,“同款”的描述并非是“指示商品的特定来源”,而是对商品的款式、试穿效果、花色等的描述。根据购买经验,消费者其实也很明确,这件服饰更多的可能并非是正品(辣目洋子穿100多元的裙子上节目的可能性极低)。所以消费者对其商品的来源没有产生混淆。
故该店主的上述使用行为并不是为了指示商品的特定来源,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将其判定为侵害商标权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二、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断某一商业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对该行为进行深入的分析,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及客观后果等方面。
首先,“****同款”的行为实质上是商家为了迎合观众“追星”的心理(这里的“追星”应做广义的解释,除了对明星的喜欢、痴迷,还包括对明星穿着、打扮甚至是生活方式的模仿及追捧,甚至是一时的兴趣等),特意向观众提供相同、相似商品的行为。若商家提供的商品具有合法来源,这本身无可厚非。但若商家提供的是仿制品等不具合法来源的商品(在本案中,从商品的价格上判断是很容易得出上述判断的),这属于明显违背商业道德的行为。
另外,结合商家在电商平台的具体操作。与其他场合不同的是,如果在电商平台上,对商品名称的描述中,增加了“吐槽大会”(节目名称)+“辣目洋子”(明星),这实际上是对商品加附了相关的标签(即关键词),而这两个关键词也是消费者对感兴趣商品产生最紧密联系的词汇,这样就会增加平台系统上被消费者搜索到的概率,这就在客观上提高了该商品被搜索、关注和购买的概率,从而增加自己的竞争优势而损害他人的利益。
综上,商家的上述行为,增加自己的竞争优势而损害他人的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值得强调的是,如果是线下实体店,商家在店里的海报或其他宣传品上列明这种描述,实际的受关注度与引流效果是大大减弱的,这种行为笔者认为如果将其列为不正当竞争是较牵强的。